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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財產如何界定?婚后共同財產的種類有哪些?

2023-03-28 16:55:44 來源:法律解答網

現在對于婚后共同財產的界定問題,很多時候處理起來是比較復雜的。這也是因為現代人們經濟收入的渠道比較多,已經不僅僅局限于平時的工資或者獎金。尤其是那些生活經濟條件比較好的家庭,反而婚后共同財產的界定要比普通家庭困難的多,下面小編要帶大家了解的就是,婚后共同財產的種類都包括哪些?

婚后共同財產的種類都包括哪些?

新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也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于工資性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

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于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關于因繼承所得的財產,有人提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女婿、兒媳不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之內,如果將一方繼承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等于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與繼承法的規定相違背;而遺囑繼承則體現了強烈的個人意志性,遺囑人將其財產指定由特定的人繼承,體現了對其所擁有財產的處分權,如果將夫妻一方因遺囑繼承而得到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等于變更了遺囑,這違背了遺囑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對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財產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大體分為了以上五種類別。通過新婚姻法對共有財產的界定也能夠這樣理解,不管是直接的財產收入,還是因為其他原因的間接收入,類似于投資,繼承所得財產,不管其中一方是否有所隱瞞,實則都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如若自己感覺對方在財產收入問題上有所隱瞞,可以申請司法介入。

標簽: 婚后共同財產的種類 婚后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 知識產權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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