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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龔某因撞到路邊護欄可以被判破壞交通設施罪?

2023-04-11 16:43:01 來源:法律解答網

2021年8月的某一天,龔某駕駛載滿建筑垃圾的平板貨車行駛在南六環的道路上,過程中突然爆胎,車輛左右搖擺后撞到路邊護欄,龔某下車查看覺得并無大礙便駕車離去,后因建筑垃圾遺撒道路,路政通過監控鎖定龔某開具罰單,兩個月后,公安傳喚龔某后因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被刑事拘留,經律師多方努力,龔某已被取保候審。

法律解析

(一)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本條規定,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八)依法嚴懲破壞交通設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辦理破壞交通設施案件,要區分具體情況,依法審慎處理。對于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經批準擅自封路阻礙交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二)構成要件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破壞的故意。

2.破壞行為必須是針對涉及交通安全的設施的。如果破壞的是與交通安全無關的設施,不影響車輛行駛、船只航行、航空器飛行安全,則不構成本罪。這里所說的“其他破壞活動”,是指破壞上述列舉以外的其他交通設施和雖然沒有直接破壞上述交通設施,但卻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如亂發指示信號、干擾無線電通信、導航,在鐵軌上放置障礙物等。應當強調的是,這里所說的“破壞”,不僅包括使交通設施遭受有形的損壞,也包括對交通設施正常功能的損害,如發出無線電干擾信號,使正常行駛中的交通工具與指揮、導航系統不能聯系,致使該交通工具處于極大風險之中的行為等。

3.破壞行為必須是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這里所說的“足以”,是指行為人對交通設施的破壞程度,已達到可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或者毀壞的現實可能性和威脅。如果其破壞交通設施的程度不會造成這種現實危險的,則不構成本罪。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定:(1)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系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施,不是正在建設中或者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設施或者已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2)從破壞的手段、部位等進行分析,對于破壞交通設施的重要部位會危及交通工具的行駛安全,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危險的應當認定為本罪,如果行為人破壞的只是交通設施的附屬部分,如破壞的是火車道旁的沙石,這些行為與交通運輸安全沒有直接聯系,不足以發生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的,不構成本罪。

4.根據本條規定,本條處罰的是“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破壞交通設施的犯罪,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已造成嚴重后果的破壞交通設施的犯罪,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三)案例分析

1.金某為某市無業青年,某日晚,金某在高中同學家里打牌到深夜,在回家途中,金某經過某十字路口,看到正在變成紅色的交通信號燈。金某忽然起意,揀起路上的一塊石頭向信號燈的紅燈打去,未能擊中。金某非常惱火,又揀起一塊石頭,沿交通信號燈的燈柱爬了上去,用石頭猛擊交通信號燈,致使信號燈的紅燈與黃燈嚴重毀壞,無法繼續使用。金某感到不解氣,又躥到道路中心,將設置在該處的隔離墩推倒后,用力滾到路邊。正當金某試圖繼續破壞道路中心線上的護欄時,被巡邏經過此處的110巡警抓獲。經公安機關現場勘察,金某共毀壞交通信號燈兩盞,推倒交通隔離墩一個,對該路段的交通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檢察機關依法對金某提起公訴。

本案的焦點是金某深夜打碎交通信號燈,推倒交通隔離墩的行為,應當如何定罪。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金某破壞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危害了特定路段的交通安全,應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金某的行為尚沒有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情況,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中金某為發泄心中怨氣,在十字交叉路口破壞交通信號燈,在道路中心推倒交通隔離墩,這些破壞行為足以造成過往車輛傾覆、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主觀上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符合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特征,應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對金某追究刑事責任。

破壞公用設施類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如果沒有侵犯公共安全,則不構成此節犯罪,有可能構成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

2.被告人小飛、小俊在未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從事渣土運輸業務。2021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小飛帶領4輛裝滿渣土的車輛駛向馬鞍山市尋找偏僻地帶傾倒渣土。被告人小俊與小飛聯系得知該情況后,遂帶領自己的4輛裝滿渣土的車輛隨同前往。二被告人帶領各自的車輛進入馬鞍山市,后將渣土運輸至馬鞍山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銀黃路東段進行傾倒。其中,被告人小飛帶來的車輛傾倒的渣土將銀黃路東段北側三幅路面全部堵塞,致使銀黃路通向岱山路的道路被完全阻斷。被告人小俊帶來的車輛傾倒的渣土將銀黃路東段南側三幅路面堵塞二分之一。被告人小俊還指使駕駛員將一車渣土傾倒在明珠路和銀環路交叉路口,渣土占據銀環路大半幅路面。上述兩個路段均無照明,且當晚下雨,給過往車輛及人員帶來嚴重安全隱患,極易造成車輛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

經測量,銀黃路東段的渣土數量達到213.1立方米,明珠路與銀環路交叉口的渣土數量達到31.2立方米。事后,有關部門已對被告人傾倒的渣土進行清運。經鑒定,涉案渣土清運價格為人民幣11300元。案發后,被告人小俊、小飛的親屬已代為繳納該清運費用。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小俊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被告人小飛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小飛、小俊在夜間向道路上傾倒渣土,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交通設施,足以導致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結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實行行為的認定中最關鍵的莫過于三個點:“破壞”何以理解,“交通設施”何以理解,“正在使用中”何以理解。對此三個要點進行比較全面的解析,方能破壞交通設施行為有一個相對全面的了解。

結語

偷倒渣土、泥漿及建筑垃圾是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頑疾,不僅影響市容市貌、污染環境,事后處理還要耗費大量執法力量和行政成本。在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前,應當向公安交管部門申領車輛通行證,運輸車輛必須按規定的運輸期限、時間、運輸線路、運輸至消納處置場地。否則,將渣土隨意傾倒在路面或農用地等其他地點將涉嫌違法犯罪。

標簽: 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 破壞交通設施罪 撞到路邊護欄 破壞交通設施罪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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