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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數額標準怎樣認定?司法實踐中的注意問題

2023-03-17 10:30:09 來源:

合同詐騙罪數額標準怎樣認定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的數額是否較大,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必要條件,即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所騙取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其行為才能構成合同詐騙罪;而合同詐騙的數額是否巨大、特別巨大,則是對合同詐騙犯罪分子判處較重刑罰的必要條件之一。

對合同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刑法未作明確規定,目前也沒有明確司法解釋。各地在審理合同詐騙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數額或者具體犯罪情節如何掌握的問題。

目前我省公、檢、法會同有關部門,經調查研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針對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情節,提出如下意見:合同詐騙罪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為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數額巨大”為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較大”為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巨大”為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200萬元以上。

但是,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目前市場主體及整個社會的經濟條件已經發生巨大變化,這個規定的意見是否與形勢發展的客觀現實相符合?因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應對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盡快作出明確、具體的司法解釋。此外,在作出解釋規定時還應將個人合同詐騙犯罪與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區別開來。

區別的原則是:個人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應低于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對合同詐騙的數額,不能以合同標的數額來認定,而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取財物的數額(既遂)或希望非法占有的財物數額(未遂)來認定。但合同標的數額的大小反映著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因此可以作為量刑情節加以考慮。

第二,對于合同詐騙犯罪的共犯,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來認定其詐騙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的數額等情節,判處適當的刑罰。

第三,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判處輕重刑罰的量刑情節,但不是唯一的量刑情節。犯罪數額未達到巨大的、特別巨大的程度,但有“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判處較重的刑罰。

第四,將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騙取的物品折算成貨幣數額時,應以詐騙行為實施時該物品所處的價格體系中的實際價格為折算依據,有國家指導價格的,以指導價格折算;無指導價格的,以同類產品當時的市場平均價格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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