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伙企業除名條件有哪些
合伙企業除名條件如下: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過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除名合伙人: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
普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如何清償
普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清償方式是:
1.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由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坦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三、
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區別
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區別:
1.概念不同。合伙企業一般是指,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2.組織性質不同。有限公司是法人組織,合伙企業是非法人組織;
3.股東承擔的責任不同。有限公司的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而合伙企業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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